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壮大县域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以金融之手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行性、覆盖面、便利度,有利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相比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程度更高,加之农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对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结构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等都提出了更高标准,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须多措并举。
(资料图)
发展现状与主要问题
(一)承贷主体内部财务制度不规范。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数仍为家庭式管理,还存在合作社成员仅仅是挂名,不参与实际经营、家庭农场主体与业主个人账户不分、资金体外循环、回款难以监管、融资用途不明等问题。同时,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目的有规模经营的想法,也有获取国家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的期望,虽然依据章程设立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但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透明度相对较低,导致产权不明、财务不清。加之农村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使其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突出。
(二)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渠道不顺畅。当前,农村产权抵质押的实施面临诸多困难,难以充分发挥各类产权资产对农民融资增信提额的支撑作用。究其原因:一是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困难。二是农村产权融资后出现风险处置困难。由于农村产权价值总体处于较低水平,抵押贷款金额较小且流程烦琐,办理环节较多,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比缺乏比较优势,银行机构拓展抵质押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另外,农业保险费率高导致各涉农主体融资成本增加,过高的融资成本使得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期望值下降。
(三)农业产业规模化和产品品牌化程度较低。从发展项目看,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项目主要停留在传统的种植、养殖产业和政府主导的长效产业,科技含量较低,产业发展同质化现象突出,没有体现区域特色。从发展规模看,产业基地普遍存在规模小、难集约的问题,产业基地辐射半径大都局限于本村、本组等小区域的合作,规模效应没有充分体现,基地辐射能力弱,难以拉动市场,限制了农业产业化向深层次发展。另外,承包土地仍是农户的重要收入来源,部分农民不愿、不敢把土地长期流转出去,导致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期限短,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长期经营规划和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法制观念有待加强。当前农村信用基础总体薄弱,失信惩戒体系相对滞后。尽管国家已经在大力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但农民失信违约的成本相对较小,这也在无形中滋长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不守信、不合规的不良信用风气。因为征信不符合金融机构贷款要求而被拒之门外的涉农主体不在少数。
相关建议
(一)健全管理机制,构建优质承贷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村转型升级、带动产业扶贫的中坚力量,更是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桥梁。一方面,着力强化服务管理。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管理服务台账,确保工作有记录、管理可追溯、过程有监控。主动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厘清发展思路,找准发展项目,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分配机制,解决发展难题。另一方面,由于种植成本及地价涨势迅猛,流转土地价格高低不均衡,可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调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集中管理、集中定价、集中流转,有效进行资源配置,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积极性,加速土地集约化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深耕普惠金融,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打破空间限制,有助于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更好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一方面,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大型金融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能力输出、技术辐射、同业协作等方式以大带小、以强扶弱,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全流程数字化转型。探索“农业大数据+金融”支农模式,为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差异化、个性化的数字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加强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组建农业产业联合体,壮大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落实数字基础设施升级行动,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提供基础设施支撑。以乡村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
(三)提供担保增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建立农村产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风险分担等全流程配套服务。一方面,各金融机构研究和开发符合本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需要的信贷品种。加大与各省农担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解决担保难题,同时继续开发“企业+农户+银行”的合作模式,促进当地农业上下游产业融合及金融服务融合发展。另一方面,完善农业信贷担保相关配套政策。推进农村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建立相关产权抵押登记场所。推进财政金融融合,使贷款用途更加细化,探索和推广农村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农机具抵押、活体畜禽抵押以及农业设施等抵质押融资模式。
(四)强化信用建设,改善农村融资环境。通过征信体系的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落地,改善农村信用基础环境,推动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农村诚信意识宣传,引导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履约守信,加大依法打击逃废债力度,对于赖债不还、骗取贷款、逃避金融债务等严重失信人员及单位应在交通、出行、消费等给予严格限制,定期公布失信人员名单,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投放能力。同时加快对征信系统接入工作的落实,完善相关借款主体的征信及信誉情况,全力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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