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曾经从事过新中国基础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底册档案的,(例如补助费,工资花名册等证据)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都应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社会保障待遇和下岗经济补偿政策。
二.凡达到各地规定退休年龄的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且教龄达15年(含15年)以上的,落实退养政策,应享受公办教师退休金待遇,并随公办教师退休金增长机制增长而增长。
三.对从教14年(含14年)以下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全部纳入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教龄视作缴费年限,教龄不足15年的部分一次性补足。允许自愿选择按每个教龄150元×教龄作为退休金,并随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增长而相应增长。
四.对因各种原因自购各种养老保险的,由政府退回其实际教龄部分或与现保险待遇合并计算月享受养老金额。
对已故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给其家属高标准经济补偿。
五.对目前仍然在岗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应一律实行同工同酬,并按三部一办2011(8)号文件精神落实解决。
六.因政策性户口迁移的,如(买房、婚嫁等),应同样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莆田市政府在官网上明确发布:对原民代幼教师进行应有的补偿,给予应有的待遇。
虽然一个地方的解决不能代表所有地方,但是正是这些个别地方突破原有困难,给了民代幼教师们一个认可。不仅仅是承认了教师们的历史地位,更是其他地区的榜样。更多还没有落实相关政策的地方要抓紧向这些地方学习。
现将莆田市关于解决民代幼的完整方案进行公布、解读:
莆田市城厢区教育局关于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文件出台背景。
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1949年10月-2008年8月),涉及人员多(初步摸底我区有近400人),这些人员都曾经为我区教育事业做出一定的贡献。近几年,不断有原民办、代课教师到省市政府、信访、教育等部门上访,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晚年经济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稳定,成为每年重要时段信访重点防控问题。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特制订《城厢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二、文件出台依据及意义。
2017年8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7〕128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
三、文件出台程序。
1、前期调研:对全区教育系统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提出初步工作方案。
2、局务研究:区教育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及摸底情况,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制定《城厢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1月16日,黄美光副区长召集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区直部门和7个镇街领导,就我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召开征求意见会。经充分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城厢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送审稿),提请区政府研究。
4、区政府审批:2月7日,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城厢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四、文件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包括1962年前后为响应国家政策被“精简还乡”的原公办教师,1949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非因个人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以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被清理辞退的代课教师。
五、补助办法及及执行时间。
凡符合实施范围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其实际任教年限每月发给养老补助金(每任教满一年发给补助30元),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六、认定办法与养老补助发放。
由当事人提供认定依据(物证或人证),所在学校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工作小组对学校初审情况进行审核,调查核实,造册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抄送区财政、人社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与符合条件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签订养老补助、学习补助发放协议,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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